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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之知识篇②

一、做好工伤预防,要注意杜绝哪些不安全行为?

一般地说,凡是能够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为失误均属于不安全行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规定的13大类不安全行为包括:

(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忘记关闭设备;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操作错误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奔跑作业,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机械超速运转;违章驾驶机动车;酒后作业;人货混载;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工件紧固不牢;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2)安全装置被拆除、堵塞,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或无安全装置的设备等。

(4)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5)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从事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未按规定使用。

(12)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肥大服装;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二、做好工伤预防,要注意避免出现哪些不安全心理?

根据大量的工伤事故案例分析,导致从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最常见的不安全心理状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我表现心理——“虽然我进厂时间短,但我年轻、聪明,干这活儿不在话下……”

(2)经验心理——“多少年一直是这样干的,干了多少遍了,能有什么问题……”

(3)侥幸心理——“完全照操作规程做太麻烦了,变通一下也不一定会出事吧……”

(4)从众心理——“他们都没戴安全帽,我也不戴了……”

(5)逆反心理——“凭什么听班长的呀,今儿我就这么干,我就不信会出事……”

(6)反常心理——“早上孩子肚子疼,自己去了医院,也不知道是什么病,真担心……”

三、哪些情形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