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德州市工伤预防服务网     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 今天是

工伤预防之释疑篇②

(接上期)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

“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要点: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

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

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认定要点: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过失犯罪不影响工伤认定。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认定要点:

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域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被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要点: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因此,自残和自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未完待续)